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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辽宁省2019年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宣传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4 10:20: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今年以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6月13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落实辽宁省2019年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发改发〔2019〕140号),将降低电价政策要点和具体要求传达到本溪供电公司和全市64个转供电主体。为更好宣传降低电价政策,将降价红利传导到位,惠及终端用户奠定了基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20元/千瓦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要求,2019年7月1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501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本溪供电公司和转供电主体要做好两次降低电价的政策宣传工作,在电力公司营业场所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场所向终端用户宣传两次降低电价政策,确保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通知明确,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不得截留,确保4月1日和7月1日两次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第一次降价的电价,市供电公司已在5月份将电价降低多收的电费退还转供电主体,各转供电主体要将多收的这部分电费退还(或以抵顶电费形式)给终端用户。7月1日起按最新电价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