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发改发〔2022〕331 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巡视整改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本溪市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指导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本溪市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巡视整改部署要求,依据《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规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提升市场中介服务水平为重点,建设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中介服务市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供基础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由其他法定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法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下列营利性组织。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评估(价)组织;
(三)检测、检验、认证、鉴定等鉴证组织;
(四)建筑工程等监理组织;
(五)法律咨询,信用、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
(六)证券、期货、保险、理财、担保、典当、技术等经纪组织;
(七)税务、商标、专利、广告、房地产、招投标、拍卖、记账、工商登记、出入境、物流等代理组织;
(八)人力资源、婚姻、家政服务、出国留学等介绍组织;
(九)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三、重点任务
(一)总则
第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中介行业,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管理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重大发展问题。
(二)中介组织的设立、管理
第一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条 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第三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市场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六条 服务时限由市场中介机构作出承诺或者与委托人约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在承诺期限、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八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2.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4.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5.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6.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鼓励市场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加强执业风险应对,增强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第十条 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依法自愿组织成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组织应当根据市场中介行业特点积极发挥指导作用,及时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鼓励有关市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建综合性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联合体,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信用管理
第一条 加强市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中介的失信行为,应当及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本溪)”、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站和平台上予以披露,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具体依照《本溪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鼓励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对会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使用和异议处理制度,公开有关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条 对守信市场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第三条 市场中介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并依法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监督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者要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2.将行政审批部门的法定职责交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担;3.将依法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中介服务事项转由申请人委托;4.委托同一市场中介机构对申请人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核。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的;2.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的;3.未依法查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了解会员的从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联系方法;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并留有联系方法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加强监督管理。大力整顿中介市场秩序,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分类监管,推动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严禁市场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形成垄断,弄虚作假,参与寻租腐败等行为。
3.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指导、服务、协调、反映诉求等功能,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