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暂行标准的通知
本发改发〔2019〕29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开展2019年农业水价价格改革绩效评价及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697号)通知精神和本溪实际情况,现将《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暂行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确保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暂行标准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5日
附件:
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验收暂行标准
为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逐步扩大改革实施区域内基本实现改革目标面积,特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区域
各地应将改革实施区域划分为一般、重点、核心三个区域,每个区域要分小型、井灌区二种类型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要求
基本验收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工程良性管护机制总体完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重点区域应满足基本验收标准,一般区域和核心区域在基本验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不同类型工程的改革重点,对验收内容相应进行增减。
上一年度一般区域验收合格的,在以后年度符合重点区域标准后,可完善相应验收材料确定为重点区域;上一年度重点区域验收合格的,在以后年度符合核心区域标准后完善相应验收材料可确定为核心区域。
三、标准细则
(一)一般区域
1.小型灌区:1)取水许可与水权制度。发放水权证至灌区、村集体或农户,采用灌溉定额×灌溉面积确定水权。2)农业供水价格。测算运行成本水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3)量水设施。用水计量以典型测算为主,计量方式采用以电折水、以油折水或在渠首位置安装量水尺、量水堰等。4)运行管护。以村集体或农户分散管理为主,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2.井灌区:1)取水许可与水权制度。发放水权证至村集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采用灌溉定额×灌溉面积确定水权。2)农业供水价格。测算运行成本水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3)量水设施。用水计量以典型测算为主,计量方式采用以电折水、以油折水等。4)运行管护。以村集体或农户分散管理为主,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二)重点区域
1.小型灌区:1)取水许可与水权制度。建立水权制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将用水指标以文件或水权证方式细化分解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2)农业供水价格。水价由相关部门按权限制定或由供用水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3)量水设施。选择量水槽、量水堰、量水标尺等设施、“以电折水”或采用典型测算等方式,满足基本的计量需求;建立用水台账,按地块做好用水(电)量、灌溉次数、缴费等情况的记录。4)运行管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村集体管理相结合,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5)补贴与奖励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制度基本落实。
2.井灌区:1)取水许可与水权制度。建立水权制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将用水指标以文件或水权证方式细化分解到用水户。2)农业供水价格。分散管理农户完成成本核算;水井共同使用者委托一方管理的,可根据动力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行维护费等协商确定农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水平。3)量水设施。通过水表计量、以电折水、以油折水、典型测算等方式实现计量到井。4)运行管护。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5)补贴与奖励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制度基本落实。
(三)核心区域
在满足重点区域验收标准的同时,核心区域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小型灌区:1)农业供水价格。在终端用水环节推行分类水价;按照定额管理要求,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农业供水水费实收率达到80%以上。2)量水设施。开展计量设施信息化建设。3)补贴与奖励机制。奖补资金有稳定来源渠道。
2.井灌区:1)农业供水价格。在终端用水环节推行分类水价;按照定额管理要求,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推行“一井一价”。2)量水设施。推行IC卡机井收费;实现“一井一表”精准计量。3)运行管护。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护为主。4)补贴与奖励机制。奖补资金有稳定来源渠道。
核心区域因客观原因不能达到上述验收标准时,原则先按照重点区域验收标准验收,待满足核心区域验收标准时进行补充验收。
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卡
灌区类型 | 灌区名称 | 实施改革面积(万亩) | 地块编号(坐标、乡镇、村屯) | 工程完好率 | 灌溉方式 | 取水方式 | 水源类型 | 作物类型 | 年用水总量(m3) | 区域类型标准 | 备注 | |||||||||||||||||||
□一般区域 □重点区域 □核心区域 |
| |||||||||||||||||||||||||||||
取水许可证号 | 水权分配 | 供水价格 | 量水设施 | 运行 管护 | 改革奖补情况 |
| ||||||||||||||||||||||||
取水许可证号 | 许可水量(m3) | 用水定额(m3/亩) | 是否下发水权证 | 分配水量(m3) | 是否成本监审 | 执行水价(元/m3) | 运行水价(元/m3) | 是否执行分类水价 | 是否执行累进加价 | 水费收缴率 | 量水方式 | 控制面积 | 计量设施安装地点 | 安装计量处数(处) | 管护主体 | 是否建立管护制度 | 资金来源 | 精准补贴金额(元) | 节水奖励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表中有关数据和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灌区类型: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 3.区域类型:在一般区域、重点区域、核心区域前打“√”,对照三个区域验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表中各项可有所增减; 4.灌溉方式:渠道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其它; 5.取水方式:提水、自流; 6.水源类型:地下水、地表水、水库水、河道水; 7.作物类型:经济作物、粮食作物、果树; 8.量水方式:以电折水、以油折水、典型测算、分时供水、机械水表计量、信息化计量、量水尺、量水堰等; 9.控制面积:不同量水方式所控制的灌溉面积;计量安装地点:井口、渠首、干渠、斗口、农渠; 10.管护主体:企业、农户、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 1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资金、其它; 12.验收人指所有参加验收的各有关部门人员。 | 验收单位 | 验收人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