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发改规发〔2023〕2号
各县(区)发改局、有关单位:
现将《本溪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本溪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本溪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18〕28号)《本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2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水价调整的通知》(辽发改价格字〔2023〕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农业用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我市农业用水价格,采取政府定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水源工程与灌溉单位分开管理的供水价格应分别核算,原水价按照水源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确定;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县(区)根据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农村集体所有、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实行协商定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及水价制度
第五条 农业用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收益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税金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六条 灌溉水量,测算农业用水价格时所采用的灌溉水量,可采用以电折取水量、以油折取水量或用水计量设施读取的水量结果为准。具备条件的,在测算水量时应当以3年的平均年取水量确定。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大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实际需水总量确定灌溉水量;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小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灌区可供总水量确定灌溉水量。
第七条 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我市农业水价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进行核定,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农业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管单位运行情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实际,区分不同作物、水源和灌溉方式实行差别水价。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大田作物,水价适当优惠;采用传统方式种植的高耗水低效益作物,水价适当上浮;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力争达到全成本价格,粮食作物通过精准补贴达到运行成本水价;同一地区地下水用水成本要明显高于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第十条 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供水经营者按政府定价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或者由供水经营者、用水方双方协商约定价格后抄报价格、农业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后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定调价程序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水费由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统一收缴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改造。
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可以是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实施农业供水服务的个人和集体。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农业水价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我市有关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按照《本溪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实施暂行办法》(本水发〔2018〕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和票据管理制度,收取的水费应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对属地农业用水价格进行管理,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