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价发〔2012〕161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2-10-31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销售

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价发〔2012〕161号

 

自治县、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溪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31日        


    

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价发〔201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

房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物价局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还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任选一种明码标价方式。公示内容按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的《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执行。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任意减少《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所规定的内容。所标示的内容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房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捂盘、惜售,制造虚假销售行情,同时将开盘的商品房销售一套房一标价的公示表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物价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

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房屋性质、楼盘名称、坐落位置、绿化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具体情况。

(三)当期销售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包括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房号、楼层、户型、朝向、建筑面积。

(四)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五)商品房销售的付款方式、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进户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

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 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由市、县物价局制定指导价格,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按

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2日起施行。

 

 

 

 

 

 

 

 

 

 

                  本溪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表

 

公示日期

房地产开发

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


房屋

性质


建筑结构


绿化率


装修状况


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配套情况


付款方式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服务标准


收费依据


商品房进户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标准地名:

序号

房号

楼层

户型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销售单价

(元/平方米)

房款总金额

(元)

销售状况

备注















































































































企业咨询电话: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本溪市物价局监制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