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农发〔2016〕79号
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根据《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本农发〔2016〕76号),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本溪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
2016年12月26日
本溪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轮换业务, 根据《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和业务操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对未达到上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由承储企业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列入本年度轮换计划提前轮换;如储存品质指标变化过快,达到重度不宜存标准时,由承储企业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单独轮换。储存在低温山洞库中的市级储备粮,虽已达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稳定在宜存标准内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期。其中小麦和玉米最多延长2年、稻谷最多延长1年 。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轮换和委托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两种操作模式。对通过进出口、竞价销售、市政府定向销售、招标采购和调整品种或布局进行的储备粮轮换,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轮换操作;正常轮换原则上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操作。
第六条 稻谷和小麦的轮换,原则上要结合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加工和销售进行,以节约费用、提高效益,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原粮轮换。大豆油的轮换,除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外,可采取委托油脂加工企业或经销商进行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以规避轮换风险。
第二章 轮换计划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状况,按照国家和省粮食政策,结合粮食市场情况于每年4月份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如遇有市场调控需要或受国家粮食政策影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沟通后可提前启动部分轮换计划,提前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轮换计划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根据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召开承储企业轮换工作会议,研究粮食市场走势和国家及省粮食政策走向,提出轮换工作指导意见,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操作轮换的,承储企业按出(入)库通知书和相关规定操作出(入)库业务。
第三章 轮换出库
第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批次轮换计划,在每一批次轮换粮食出库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轮换出库申请,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出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出库时间及货位组织出库。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在出库通知书批准的出库数量内,根据销售需要,按货位或批次填制出仓单,把市级储备粮转作商品粮后销售,并及时调整会计账、统计账、轮换实物台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物台账,是登记和反映商品粮转为市级储备粮前轮入过程和市级储备粮转作商品粮时轮出过程的账簿,是计算轮换期和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动态库存的依据。承储企业在轮换期间要全面及时认真准确地登记轮换实物台账。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轮换入库及验收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要在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一般为4月底前)内完成,因特殊市场状况影响或国家和省粮食政策变化,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储企业要在4月中旬向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承诺完成时限,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原则上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期,是指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批次轮换出库通知书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粮食收购入库止的时期。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批次轮换计划的,要在该批次轮换期结束前半个月,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期申请,说明原因,承诺完成时限,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原则上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第十五条 轮换计划的完成,主要以全部轮换新粮入库为标志。承储企业要在新粮上市前做好收购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轮换入库的新粮,先按商品粮入库核算,并在轮换实物台账记载和反映。经烘晒整理并经检验达到市级储备粮入库等级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后,再按货位或批次填制入仓单,把商品粮转为市级储备粮,并据入仓单调整会计账、统计账、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轮换实物台账。
第十七条 轮换入库的粮食,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市级储备粮执行《粮油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玉米为东北生 产,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稻谷为东北生产粳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小麦为三等(含三等)以上;大豆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如遇特殊年景,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可调整等级。承储企业在轮换中要在保证上述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注重 稻谷品种与出米率,小麦品种与面筋含量,玉米容重与色泽及生霉粒率等关系安全储存、适宜轮换指标的把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结束后,要抓紧做好轮换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申请验收时要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数量验收:验收日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全部库存 货位登记表、货位分布图,实物测量工作底稿、测量器具、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等。
(二)质量验收:市级储备粮全部库存的货位登记表、货位分布图、质量普检记录、深层扦样器、分样器等。
(三)财务验收:记录轮换销售、购入、装卸、烘干等环节费用发生情况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账簿。
(四)基础工作:会计账、统计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 账、轮换实物台账、计量凭证、各项记录、现场标牌和货位卡等。
第二十条 轮换验收工作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进行,主要验收内容为实物数量验收、质量验收和财务验收。其中数量和财务验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进行;质量验收由本溪国家粮油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进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轮换验收同时,要对承储企业年度市级储备粮管理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物数量验收方法:按照国家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实物测量法)进行,对全部市级储备粮新陈库存货位进行实物测量,综合差数(测量数-账面数)和差率(差数/账面数)达到正差以上,为数量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实物质量验收方法:承储企业配合监测站对全部新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货位进行扦样,陈粮货位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扦样。轮入新粮的等级、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全部达到本年度轮换规定标准的为质量验收合格。水分、杂质等指标如超过标准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实物验收整改通知单,承储企业经过整理,申请复验合格后为质量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财务验收方法:轮换财务验收采取分品种、分企业确认轮入成本、陈粮销售价格及烘干、入库费用。对通过加工环节轮出的,采取将成品粮与相关副产品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后减除加工、包装等费用的方法,推算原粮销售价格及收入。
第二十四条 轮换验收合格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承储企业出具市级储备粮验收确认单(代入库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