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本价发〔2016〕52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0元的要求,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含污泥处置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1.40元。不再单设特业收费标准。
二、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新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溪、桓仁两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调整污水处理费、加强水污染防治必要性的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通知要求,落实针对特困群体的优惠政策,使低收入家庭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增加其负担。
相关部门和收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时调整。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