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殡葬服务定价范围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明确殡葬服务定价范围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的通知
本价发〔2016〕50号
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落实《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2〕92号)精神,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殡葬收费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殡葬收费政府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其中,遗体接运费包含抬尸和消毒费用,存放费包含普通纸馆费用,火化费包括火化证、骨灰袋和骨灰装盒费用,骨灰寄费包含骨灰寄证费用。
遗体化妆、整容、告别厅、殡仪主持、遗物焚烧、殡葬用品等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规范经营者定价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设立选择性服务项目应遵循丧事从简的原则,经民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实施。选择性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地区实际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价格)标准制定后应报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保证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
三、强化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入口及收费窗口等处显著位置以公示板为主要形式,公布殡葬服务(用品)项目、收费(价格)标准、定价主体、文件依据(基本服务公示项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以及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宣传殡葬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要明确区分和标示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政府定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服务项目。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示项目提供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严格执行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规定的基本服务包含的费用。
实施服务清单制度。殡仪服务单位应在实施服务前将服务清单提供给丧户,由丧户一次性或按服务流程分次选择确认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主持人须按照丧户确认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在殡仪过程中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不得要求或提示丧户交付公示以外的费用。
(三)加强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价格、民政部门将于近期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一次殡葬服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殡葬价格改革之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实施收费,强制服务,扰乱殡葬收费(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