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调整本溪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价发[2016]23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04-26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本溪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溪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本价发[2016]23

市直各高级中学,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完善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23号),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

一)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农村(指县、郊区,下同1200元;一般高中,城市1200元,农村1000元。

(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此收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2015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相关配套措施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费用时,学校应严格按相关规定退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高级中学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普通高中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落实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严格落实好国家助学金政策,切实解决困难学生就学问题,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率先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其他规定

    各高级中学应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15]6号)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向物价、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报告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教育局           

2016426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