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价发〔2016〕12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02-07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本价发〔2016〕12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周边城市做法,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费,居民26元/平方米、非居民32元/平方米。

二、居民与非居民用户性质及采暖费计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其它计费事项按省、市供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15年2016年度供热期开始执行,本溪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同时废止。本供热期已缴费的用户,多缴费用户结转下一年度采暖费。

四、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执行范围为我市城区采暖用户。本溪、桓仁两县供热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房产局          

2016年2月7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