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本价发〔2016〕12号
各有关供热企业: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周边城市做法,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区供热价格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费,居民26元/平方米、非居民32元/平方米。
二、居民与非居民用户性质及采暖费计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其它计费事项按省、市供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15年—2016年度供热期开始执行,本溪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同时废止。本供热期已缴费的用户,多缴费用户结转下一年度采暖费。
四、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执行范围为我市城区采暖用户。本溪、桓仁两县供热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房产局
2016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