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实施本溪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价发〔2015〕126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5-12-21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实施本溪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本溪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的通知

 本价发〔2015〕126号

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价格听证、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实施本溪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气量分档及阶梯价格标准

按居民家庭年度用气量作为计量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含)以下,价格为3.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01480立方米(含)之间,价格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4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4.50元/立方米。

二、我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的实施范围

我市城区(包括石桥子高新区,不包括南芬区)凡居民用气抄表到户的家庭,均实行阶梯燃气价格制度。家庭人口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础,用户每增加1人,各阶梯用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等进行认定。

三、城市低保家庭的阶梯燃气价格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按3.10元/立方米计费,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01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20元/立方米计费。

四、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阶梯燃气价格制度开展相关收费业务,并视情做好对燃气用户的价格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我市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的稳步推进。

(二)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通过提高和改进生产、经营流程,更新技术来减少运营成本,用拓展工、商业用户所增加的收入,弥补用于加强设备改造和供气管网维护的费用,不断降低管网漏失率。

(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城区居民阶梯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原使用焦炉煤气的用户自管道天然气置换之日起,燃气价格按3.20元/立方米计费;原使用天然气的用户自2015年5月1日起,燃气价格按3.20元/立方米计费。

特此通知。

 

 

本溪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1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