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关于本溪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本价发〔2015〕108号
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价格听证、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本溪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180立方米(含)以下,水价不作调整,仍执行1.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在181立方米-240立方米(含)之间,水价为2.7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241立方米以上,水价为5.40元/立方米。
二、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居民用水抄表到户的家庭,都要实行阶梯水价。每户以5人为基础,每增加1人,各阶梯水量每年增加36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进行认定。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第一阶梯用水量继续执行1.6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用水量执行正常阶梯水价。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低保证等进行认定。
四、根据国家要求,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托幼、养老院、社区,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由现行1.8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保障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本溪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