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本溪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本价发[2014] 132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幼儿园: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精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提出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三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后另行制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属代收代支项目,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人每月50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每人每月420元;市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350元;市二级幼儿园每人每月300元;市三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60元。
(二)县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人每月45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每人每月380元;市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320元;市二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市三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20元。
三、公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等级评定等事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解释。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教育资助对象及资助办法,按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本财发[2013]126号)执行,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市教育部门核定的等级资质实施收费,落实市财政、市教育部门制定的幼儿资助对象资助办法。
六、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及其它具体规定按《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 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
本溪市物价局 本溪市教育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