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规范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价发〔2011〕111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1-11-07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规范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关于规范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本价发〔2011〕111号

各出租车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启用计价器工作的实施,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燃油价格波动和我市出租车运营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在价格听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车运价进行重新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出租车运价标准

1.城区出租车起步运价为2.2公里5元,超过2.2公里后的里程运价为每500米加1元;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起步价加1元;每车次运行超过20公里后,加收30%空驶费。

2.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二、实行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为有效解决燃油价格波动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家燃油价格临时补贴等因素,我市确定实行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是:以93号汽油价格每升7.37元为基准,以油价变动每升达到1元为一档,增加或减少0.50元燃油附加费。其具体增减额度及执行时间,由市物价局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对出租车运营成本影响程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11月1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通知》本价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本溪满族自治县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出租车运价,根据其各自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凡上线运营的出租车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各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在各自所属的每台出租车上,统一张贴由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监制的标价签。

凡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而上线运营的出租车,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局将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溪市物价局          

2011年11月7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