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关于规范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本价发〔2011〕111号
各出租车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启用计价器工作的实施,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燃油价格波动和我市出租车运营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在价格听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车运价进行重新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出租车运价标准
1.城区出租车起步运价为2.2公里5元,超过2.2公里后的里程运价为每500米加1元;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起步价加1元;每车次运行超过20公里后,加收30%空驶费。
2.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二、实行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为有效解决燃油价格波动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家燃油价格临时补贴等因素,我市确定实行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是:以93号汽油价格每升7.37元为基准,以油价变动每升达到1元为一档,增加或减少0.50元燃油附加费。其具体增减额度及执行时间,由市物价局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对出租车运营成本影响程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11月1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通知》本价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本溪满族自治县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出租车运价,根据其各自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凡上线运营的出租车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各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在各自所属的每台出租车上,统一张贴由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监制的标价签。
凡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而上线运营的出租车,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局将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溪市物价局
2011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