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发改发〔2020〕277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0-09-16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本发改发〔2020〕27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卫生〔202052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二)指导原则

1.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2.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3.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4.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流畅。

二、审批流程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市级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9),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

1.医疗机构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在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命名咨询,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先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再进行执业登记。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等手续。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

1.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先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再进行执业登记。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等手续。

3.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十条优化措施

(一)实施命名互认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命名规则,开通咨询服务通道,部门之间应落实名称互认。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不一致时,应以批复文件、证照备注的形式载明或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公示。

(二)科学合理选址

卫生健康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三)实行属地备案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获取项目代码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一律取消。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项目立项,不论床位规模大小,均按属地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

(四)强化“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得以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五)中医诊所备案

凡举办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规定的中医诊所,按属地原则在县(区)及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六)优化施工许可核发

一是将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法定办理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进行合并办理,合并办理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二是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企业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改为建设单位书面做出承诺;将资金到位证明材料替换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减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

(七)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其中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床位2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床位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八)简化消防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十)优先划拨土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步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落实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各县(区)要在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依据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

(二)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负责汇总和公开国家、省、市、本地区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三)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审批事项间的工作衔接,一项内容经一个部门认定后,其他部门不再将相同内容作为审核条件,避免资料重复提交、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四)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五)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规定,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县(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附件:

1.本溪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2.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3.民政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清单

5.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7.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8.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9.中医诊所备案事项清单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6日          


附件: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附件.docx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