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发改发〔2021〕122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04-30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发改发〔202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60)精神,我们制定了《本溪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60)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发改收费〔20216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到2025,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自202131日起,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202131日前已基本竣工及在建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31日起全部取消;已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年底。严禁新增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按照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栓费等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五、提升服务水平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六、改善发展环境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有关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做好政策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清理规范工作,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认真摸清各行业收费底数、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我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组成。

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各相关企业)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