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3-0016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本溪市支行联合印发了《本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适应市级储备粮管理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办法》是我市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文件和政策依据。2019年以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根据《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2022年,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印发,加之机构改革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伴随形势的发展和国内外粮情的变化,我市的储备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办法》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需要
近年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施行,原《办法》中一些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或未因应新形势新情况作出新的规定,亟须修订完善。同时,国家、省粮食和储备局陆续出台了政府储备粮仓储、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规范。
(三)落实市委涉粮问题专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的需要
2021年10月,市委巡察组对我市粮食领域开展涉粮专项巡察,其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粮库智能化建设滞后,质量安全等与国家和省对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等文件有关要求不符的问题。原《办法》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已不全面,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储粮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更有效保障我市粮食储备安全。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级储备粮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新《办法》共九章66条,对我市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1至9条:阐明了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指出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承储单位的职责等方面;
第二章 计划、储备规模、品种、结构、采购和销售方式,第10至13条:主要明确按计划制定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储备品种,动用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及执行,并对交易方式作了规定;
第三章 储存,第14至23条:对承储资格、方式、承储主体的选择,以及承储企业应遵守的规定、重要事项报告和不得出现的行为,对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库存成本、数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 轮换,第24至29条:对轮换计划下达,轮换应当遵循原则、制度、周期和轮换方式,轮换资料保存,轮换架空期,轮换验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 质量,第30至37条:明确市级储备粮采购等级,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出入库质量验收检验指标,检验工作要求和质量档案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动用,第38至41条:对市级储备粮动用预案和方案,动用实施及补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 补贴,42至54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补贴项目、保管费、贷款利息、检验费用、财产保险费用的补贴标准、制定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补贴支出渠道、拨付程序,贷款管理以及入库成本的核定等方面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55至63条:主要明确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进行明确;
第九章 附则,第64至66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县级储备粮参考制度,确定新《办法》的实施时间及老《办法》废除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解读人:王文海 电话:42218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