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7-2018-3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发本溪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2-03-21 | 成文日期: | 2012-03-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下发本溪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本发改发[2012]28号
关于下发本溪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确保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稽察项目范围
主要包括中央扩大内需尚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2011年和2012年下达中央投资计划、省专项资金计划的农林水、交通能源、公检法司、节能减排、惠民生及市属重大项目等。
二、稽察工作重点
项目稽察工作重点是对项目的审批程序、工程“四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稽察,确保项目审批手续合法、招标投标程序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建设进度加快、工程质量达标。
三、稽察工作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项目稽察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必要情况下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稽察组,在全市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工作自3月初开始,至11月末结束。原则上对同类项目集中时间进行稽察,根 据需要,工作中可进行调整,交叉进行,也可委托县区发改局组织实施。
1.公检法司项目:3月上旬至4月上旬;
2.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能源项目:4月下旬至5月下旬;
3.惠民生项目:6月上旬至7月下旬;
4.农林水项目:8月上旬至9月上旬;
5.资源和环境保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改项目: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6.其它项目: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
四、稽察工作程序
稽察工作要深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
召开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了解具体情况。
2.查阅资料
根据稽察的目的和要求,查阅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3.踏勘现场
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4.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查证核实
对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的问题,要请被调查人签章;对于工程质量、进度等事后不便对证的实物,要及时进行拍照。
5.撰写整改意见
对稽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时整改的要求,发送项目单位。
6.撰写稽察报告
及时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归纳,整理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稽察组讨论通过后,作为向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通报的材料。
五、部门自查
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发改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上述稽察范围内项目在3月上旬完成项目自查工作。
六、稽察工作要求
1.稽察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稽察前原则要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
2.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3.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资料等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工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推诿、隐匿、伪报。
4.稽察组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稽察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县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稽察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对拒不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稽察 计划 通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2月23日印发
关于下发本溪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确保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市2012年项目稽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稽察项目范围
主要包括中央扩大内需尚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2011年和2012年下达中央投资计划、省专项资金计划的农林水、交通能源、公检法司、节能减排、惠民生及市属重大项目等。
二、稽察工作重点
项目稽察工作重点是对项目的审批程序、工程“四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稽察,确保项目审批手续合法、招标投标程序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建设进度加快、工程质量达标。
三、稽察工作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项目稽察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必要情况下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稽察组,在全市开展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工作自3月初开始,至11月末结束。原则上对同类项目集中时间进行稽察,根 据需要,工作中可进行调整,交叉进行,也可委托县区发改局组织实施。
1.公检法司项目:3月上旬至4月上旬;
2.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能源项目:4月下旬至5月下旬;
3.惠民生项目:6月上旬至7月下旬;
4.农林水项目:8月上旬至9月上旬;
5.资源和环境保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改项目: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6.其它项目: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
四、稽察工作程序
稽察工作要深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
召开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了解具体情况。
2.查阅资料
根据稽察的目的和要求,查阅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3.踏勘现场
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4.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查证核实
对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的问题,要请被调查人签章;对于工程质量、进度等事后不便对证的实物,要及时进行拍照。
5.撰写整改意见
对稽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时整改的要求,发送项目单位。
6.撰写稽察报告
及时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归纳,整理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稽察组讨论通过后,作为向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通报的材料。
五、部门自查
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发改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上述稽察范围内项目在3月上旬完成项目自查工作。
六、稽察工作要求
1.稽察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稽察前原则要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
2.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3.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资料等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工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推诿、隐匿、伪报。
4.稽察组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稽察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县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稽察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对拒不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稽察 计划 通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