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6-0005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定价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成文日期: | 2026-08-2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对《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定价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
定价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经相关单位申请,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辽宁省定价目录》及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24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赵贺 联系电话:024-43887321
邮箱:bxsjgk@163.com
附件: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本溪市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溪湖区敬老院是溪湖区唯一区级事业编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隶属溪湖区民政局,2001年经批准成立,承担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照护工作。根据该院申请及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现拟定该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一、定价依据及原则
本次定价严格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辽宁省定价目录》及国家、省、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遵循发挥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保基本的作用,坚持非营利、成本核算、群众可承受原则。对其社会自费养员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核定依据,兼顾市场供求与群众负担能力。
二、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测算,溪湖区敬老院自费养员床位费平均单位成本为514.49元/床·月;自费养员护理费平均单位成本为428.78元/床·月,测算的生活自理老年人护理费平均单位成本为428.78元/床·月,生活半自理老年人护理费平均单位成本为771.81元/床·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费平均单位成本为1286.35元/床·月。
三、拟定的收费标准
床位费:单人间900元/床·月,双人间500元/床·月;
护理费:全自理养员400元/人·月,半失能养员800元/人·月,全失能养员1300元/人·月。
四、与其他市及我市同类标准比较
(一)省内同类标准对比
经调研省内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鞍山、抚顺、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床位费区间为350—3000元/床·月,共12档标准;抚顺、丹东、辽阳普通护理费区间为370—1500元/人·月,共3档标准;其余地市未统一定价,实行协议收费。我市拟定收费标准与省内同类城市水平基本持平。
(二)市内同类标准对比
我市平山区养老服务中心现行收费为:床位费3人间300元/床·月、双人间500元/床·月、单人间900元/床·月;护理费全自理300元/人·月、半自理900元/人·月、全失能1500元/人·月。本次溪湖区敬老院拟定标准整体略低于市内平山区同类机构水平。
五、实施要求与配套措施
(一)坚守公益定位,突出保障重点。要优先保障农村特困、“三无”老人免费集中供养,溪湖区敬老院在按收费标准开展好社会自费老人的供养服务同时,要做到社会托养服务与基本保障协同推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彰显公办养老机构兜底职能。
(二)加强政策宣传,促进社会稳定。此次溪湖区敬老院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部门要紧密协作,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精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落实政策的主动性、自觉性,保障群众根本利益。
(三)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支出。在实施新的养老服务标准的同时,经营方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严控运营成本,优化水电、人工、维修等支出,提升管理效能,突出公办敬老院的公益性定位,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遇价格、成本重大变化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