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5-0007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本溪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方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3号)等文件要求,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溪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予以公示。
一、征求意见事项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下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非住宅、非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人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对照《本溪市住宅物业星级服务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的服务内容,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它费用。
(三)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拟制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拟定一星级:0.82元/平方米•月以下(含0.82元/平方米•月);二星级:0.82(不含)-1.35元/平方米•月(含1.35元/平方米•月);三星级:1.35(不含)-1.5元/平方米•月(含1.5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5(不含)-2元/平方米•月(含2元/平方米•月);五星级2(不含)-2.5元/平方米•月(含2.5元/平方米•月),以上物业费含电梯费(不含制卡费用),非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减少0.2元/平方米•月。
总物业管理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含)电梯物业,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指导标准执行后,新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指导标准实施前的既有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按照约定执行。
二、决策单位 单位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部门:价格收费管理科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部门:技术中心024-83733876 E-mail: liaoningguoxin@126.com | 四、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本溪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方案》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五、公示说明 公众的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单位提出。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