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4-0006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3号)等文件要求,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予以公示。
一、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应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税,下同)联动。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变化。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对有多家燃气企业且执行统一定价的地区,采购价格按所有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城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仍按目前最高限价4.5元/立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暂不实行价格联动;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年为周期进行价格联动,遇政策调整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联动方式。我市采用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的方式进行,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四)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我市联动机制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含税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4元,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六)启动条件。当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涨跌幅度累计达到5%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联动调价累加或冲减。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未调整的金额可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统筹考虑。
(七)联动程序。城镇燃气企业上报采购数据,价格管理部门核算,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制定联动公告,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八)居民用气价格联动适用范围。本机制的适用范围为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天然气价格。
(九)执行时间。本溪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决策单位
单位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部门:价格收费管理科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部门:技术中心024-83733876
E-mail: liaoningguoxin@126.com
四、征询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本溪市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五、公示说明
公众的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单位提出。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