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fzhggwyh-2020-00010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名称: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1-15 成文日期: 2020-0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15 10:31:25 【字体: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指南

 

 

 

 

 

 

 

 

 

 

 


 

目  录

1.关于水利工程项目核准的服务指南

2.关于域内非国家、省管河流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3.关于域内非燃煤热电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4.关于域内±500千伏以下直流和500千伏以下交流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5.关于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风电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6.关于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7.关于域内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8.关于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除外)核准服务指南

9.关于域内省道及以下公路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0.关于域内非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1.关于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2.关于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3.关于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4.关于天然气加气子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15.关于办理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的服务指南

16.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17.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服务指南

18.关于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服务指南

19.关于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20.关于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21.关于对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22.关于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实施检查的服务指南

23.关于粮食经营活动检查服务指南

 


 

关于水利工程项目核准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国家和省核准权限外的其他水利项目。

二、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3.《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涉及跨县区及市管河流项目核准

3.审批对象: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手续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书文本;

2.规划选址意见(如需要);    

3.用地预审意见(如需要);    

4.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5.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如需要)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和县域经济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2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非国家、省管河流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非国家、省管河流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非国家、省管河流的水电站建设项目核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域内非国家、省管河流的水电站建设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非燃煤热电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非燃煤热电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非燃煤热电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域内非燃煤热电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500千伏以下直流和500千伏以下交流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500千伏以下直流和500千伏以下交流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500千伏以下直流和500千伏以下交流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域内±500千伏以下直流和500千伏以下交流的电网工程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风电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风电站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风电站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风电站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域内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3.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除外)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除外)核准。

二、事项名称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除外)核准。

三、办理依据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2.审批内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除外)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15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省道及以下公路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省道及以下公路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省道及以下公路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域内省道及以下公路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发展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92            邮编:117004

3.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非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域内非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非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域内非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发展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92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发展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92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域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34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等项目核准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核准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与环资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40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天然气加气子站项目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天然气加气子站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天然气加气子站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天然气加气子站项目核准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34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办理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核准。

二、事项名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核准

三、办理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12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3.《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涉及到重大规划和跨县、区的项目核准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八、办理流程

①受理②承办③审核④批准⑤办结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607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三、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规范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9〕386号)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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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与环资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140            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三、办理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核准权限

2.审批内容:粮食收购许可

3.审批对象:从事粮食经营业务的企业。

五、许可条件

1.从事粮食经营业务的企业。

2.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0万元(含)以上。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仓容能力达300吨(含)以上。租借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其租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达3年及以上。

4.具备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安全保管管理条件。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所。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优惠政策

七、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减免)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减免)

4. 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可提供以下文件作为证明:(1)显示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营业执照。(2)经营资金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减免)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仓储能力不小于300吨,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待实现信息共享后减免)如租赁场地需出具有效租赁合同(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粮油检验仪器和检验场所证明。提供检验仪器和检验场地证明材料或图片。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提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委托协议。7.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统计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

九、办理时限

申请期限: 

法定期限: 13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日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接收、咨询和监督投诉

1.接收和咨询: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号

电话:42218371邮编:11700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十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的油气管道企业。

二、事项名称

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种类

1.罚款

六、处罚程序

1.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机关纪委备案。

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委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九、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名称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1.罚款

六、处罚程序

1.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机关纪委备案。

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委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九、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单位。

二、事项名称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企业。

五、处罚种类

1.罚款

六、处罚程序

1.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机关纪委备案。

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委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九、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单位和个人。

二、事项名称

对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1.罚款

六、处罚程序

1.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机关纪委备案。

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委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九、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实施检查的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油气管道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的监督检查的检查、监督、报告、立案或移送等行政监管程序

二、事项名称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实施检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检查内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监督检查。

3.检查对象:企业。

五、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核查;

4.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八、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粮食经营活动检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粮食经营企业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的检查、监督、报告、立案或移送等行政监管程序。

二、事项名称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三、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检查内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3.检查对象:企业。

五、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核查;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监督投诉

1.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2.监督投诉:中共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

电话:42218253

邮编:117004

八、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本溪市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