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5-001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优惠价格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 发布日期: | 2025-09-03 | 成文日期: | 2025-09-0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优惠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生活
用水用气用热优惠价格政策的通知
本发改发〔2025〕 207 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供水、供气、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增强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主城区优惠政策
1.供水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第一阶梯用水价格给予0.2元/立方米的价格优惠,一个家庭享受一处住所优惠。
2.供气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给予0.1元/立方米的价格优惠,第二阶梯用气价格给与0.6元/立方米的价格优惠,一个家庭享受一处住所优惠。
3.供热政策。按有关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优惠方式
1.对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与企业系统信息匹配的实行“免申即享”
相关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以往优惠对象年度提交户口簿、低保证到营业网点申请的做法,对民政部门提供的优惠对象与企业系统信息匹配的实行“免申即享”,不再要求用户到营业网点申请。
2.对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与企业系统信息不匹配或者无信息的实行“随时办理”
对民政部门提供的优惠对象与企业系统信息不匹配,或者企业系统中没有信息的用户,按照传统做法由优惠对象提交户口簿、低保证到营业网点进行申请,做到即申即办、随时办理。
四、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确保低收入群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属地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名单。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供水企业落实供水价格优惠政策。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供气、供暖企业落实供气价格优惠政策和供暖救助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五、相关要求
1.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居住地址享受优惠政策。市内跨县域居住的,可按居住地享受政策。
2.实施范围及时间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此《通知》实施范围为本溪市城区。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三个有定价权限的县区要参加此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本地价格优惠政策,重点是没有制定价格优惠政策的要立即制定优惠价格政策,本月底前完成政策制定并及时执行。
3.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价格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共同推进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省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