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5-0011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类生活价格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类生活价格的通知
本溪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
执行居民类生活价格的通知
本发改发〔2025〕146号
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供电公司、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相关供热企业:
为落实省民政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辽民发〔2024〕5号)和本溪市民政局15部门联合印发的《本溪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本民发〔2024〕27号)通知精神,现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类生活价格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助餐点。
二、价格标准
本市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全市养老助餐机构的进出机制,定期更新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存续信息,并及时告知公用事业服务企业。
2.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三个有定价权限的县区,价格标准以县、区发改部门核定为准。
3.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对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双方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