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fzhggwyh-2025-0003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 2025-04-14 成文日期: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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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4 10:24:09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


                      辽价发〔2016〕130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价格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游览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旅游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风景区、人造景观、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相关价格。

第四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规范》组织与实施,并按照谁定价谁负责和级别分工管辖原则对游览参观景区(点)价格行为实施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第六条 对于游览参观景区(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各类游览参观景区(点)均实行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板(牌)须注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因自身企业文化、特点、条件、规模等需要,可在标价要素齐全的前提下,统一采用蓝底白字,设计个性化特色收费公示板(牌),或者同时采用电子屏幕、图片展示、电子文档、语音播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进行公示,方便消费者认知、查阅,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景区(点),要将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在其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进行全面公示的同时,必须在“园中园”、停车场、各类运载工具等处进行单项服务收费公示,并使用中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减或变更收费公示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景区(点)也要按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网上或电话预订的还应当尽告知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游览参观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等其他经营服务也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九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公示应主要标示如下内容:

(一)游览参观点名称;

(二)门票价格,有联票和单票的游览参观点要分别注明,并标明游客自愿选择。实行淡、旺季的游览参观点要标明淡、旺季门票价格及其具体时间;

(三)国家,地方各类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对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四)缆车、代步车、游船、停车场、导游讲解等服务收费标准和内容,其中代步车、游船等服务还应标明服务的全景图、导览图等能够明确说明服务内容的标识;

(五)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如销售旅游保险,娱乐型由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收费项目等,应在售票处标明游客自愿选择;

(六)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性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执行时间等:

(七)公开服务电话、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景区(点)的应如实公示如下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或优惠政策:

(一)儿童: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票。

(二)未成年人: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游览参观景区(点)实行半票。

(三)学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游览参观景区(点)实行半票。列入“红色旅游”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景区(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四)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未满七十周岁老年人优惠开放,为满七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五)残疾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风景区、公园,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但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六)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的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价格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宗教人士:包括游览参观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和与其属同一教宗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前往该游览参观景区(点)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代步工具的服务项目费用除外。

(八)其它减免或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各地游览参观景区(点)对特殊游客群体的各项减免或优惠幅度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各项减免或优惠幅度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景区(点)按照上述规定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照顾。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应将内容、线路等通过文字、导游图等形式对外展示,方便游客游览,提升服务质量。景区(点)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不得有如下价格行为:

(一)不按本规范进行价费公示的;

(二)在标价外收取其他未标明的费用的;

(三)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等其他经营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景区(点)内商品零售点、餐饮服务点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点)宣称或误导消费者误以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六)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七)在淡季执行旺季门票价格的;

(八)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等于或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的;

(九)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捆绑销售,剥夺旅游者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权利的;

(十)景区(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不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与门票捆绑销售的;

(十一)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二)不执行优惠政策或者是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三)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不进行公示告知且不相应减少收费的;

(十四)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点)内部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凭证,以便消费者核查并监督。对可选择的游览娱乐项目应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游客自愿选择,充分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景区(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