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4-0007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收费项目 |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
分档电量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7〕51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满足我省居民用户逐年增长的电力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电,减轻群众用电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实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月用电量由原180千瓦时及以下调整为220千瓦时及以下;第二档月用电量由181-280千瓦时调整为221-310千瓦时;第三档月用电量由281千瓦时及以上调整为311千瓦时及以上。
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分档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水平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居民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640千瓦时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640千瓦时低于3720千瓦时(含3720千瓦时)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720千瓦时的,按第三档电价标准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电价监督检查;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居民用电服务水平,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公开公示相关电价政策,确保本通知规定落到实处。
五、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应。
辽宁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