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fzhggwyh-2020-0008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名称: 市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及收费的提案》(3073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布日期: 2020-11-05 成文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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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及收费的提案》(3073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5 09:00:45 【字体: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307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匡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及收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相关行政部门提供价格指导和依据,规范收费标准和行为,并落实价格监管职责。”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危险物处置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目前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由本溪市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承担,负责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唯一企业,目前收费标准:1.对设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上年度实际病床使用率计征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2.20元/床日;2.对不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重量计征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4.20元/千克;3.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少的小型、距离位置偏远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低于上述标准。针对您提出的落实监管职责方面工作,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我委之前的价格监管工作职责纳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价格监督管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使决策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按照《辽宁省定价听证目录》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听证目录范围内,不需要召开听证会。尽管如此,我委2018年在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时,也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在以后的定价工作中,我委可以根据定价的实际情况,召开听证会。

匡红委员,再次感谢您提出的意见,我委将结合您的意见,持续关注省内外城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认真研究医疗废物处理企业及各医疗机构的成本及经营情况,并会同我市医疗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定期对该行业进行测算、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