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2-0005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本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建议》(1169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2年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本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建议》(1169号)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1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李玉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本溪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精神,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辽宁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