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fzhggwyh-2022-0002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专项规划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民发〔2021〕8号
本溪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经发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全市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特制定《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2022年3月7日
目 录
第一章 开启民政事业发展新征程
第一节 编制依据
第二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第三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环境
第四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愿景和目标
第二章 不断夯实基层民生保障基础
第一节 在巩固全面小康基础上筑牢基本民生底线
第二节 构建完善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制度体系
第三节 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第三章 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一节 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基层自治、法治、德治建设
第二节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节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
第五节 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章 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第五节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章 加快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统筹建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体系
第二节 提高流浪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节 提高残疾人关爱服务能力
第四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
第五节 加强婚姻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第六章 规范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调整
第二节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第三节 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章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第一节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
第二节 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第三节 积极拓展筹资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节 加大项目谋划推进力度,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五节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第六节 有力有序滚动推进,强化规划实施落地
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在“十四五”时期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始终与时代同发展、共进步,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实现全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贡献,依据《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开启民政事业发展新征程
第一节 编制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系列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全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科学制定“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主要依据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制定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实施总结评估报告》
——《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第二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市民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革弊鼎新、攻坚克难,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基本民生保障基础不断巩固。持续推进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动态保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全市1205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纳入农村低保。“十三五”时期,城市低保标准城区、县政府所在镇、两县其他乡镇分别提高34.9%、51.8%、59.1%,农村低保标准城区、两县分别提高58.5%、66.7%,分别达到665元/人/月和5400元/人/年。临时救助高效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逐年提高,残疾人保障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促进网格化建设,发挥了网格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市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平均面积分别达到521平方米和417平方米,83%城市社区和84%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达到省定标准。全市城乡社区工作者达到3500人。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了全覆盖,社会组织数量达到728个,从业人员约2450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到0.13万人,全市志愿者总量达到22万人。
(三)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我市建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12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约为49%,农村幸福院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158个,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约为55%;这些场所和设施和为我市老年人的日常活动、休闲娱乐提供了极大便利。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146家,床位总数12092张。区划地名等专项行政管理和婚姻、收养、殡葬、福利彩票社会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四)民政部门自身建设加速优化。实施了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全市民政事业费总投入持续加大,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取得较大突破,民政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基层民政为民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
第三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环境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迈入全面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既迎来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
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跨上新台阶,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更加坚实,同时民生领域保障力度也在持续加大。城乡区域发展的空间格局深刻变化,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农村基本民生保障的兜底压力趋缓,但探索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成为新的课题。举家进城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市民化客观上会增加城镇地区的民政对象,新市民融入社区成为更加现实的基层治理问题。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人口、失能或部分失能人口快速增加,对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养老、育幼、扶弱等工作的战略位势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精神卫生和残疾人康复等事业有望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更大力度的支持。民政基本社会服务任务越发艰巨。
社会主体参与基层治理更加积极。社会组织在数量、质量上实现新的提升,在形态、功能上更加丰富、多元,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有利于推进城乡基层共建共治共享。同时,管理任务越加复杂艰巨。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事关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整体和谐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民政机构服务能力、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在疫情应对中得到锻炼和提升,防控机构内感染、建立社会福利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加强群防群治等方面“战时”经验,可以转化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应用推广。但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冲击,也暴露出民政事业发展的不足和潜在风险点,需要加快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第四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部署,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努力构建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全力服务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服务中心工作。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社会关切,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民政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社区组织服务能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编密织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防线。
——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强化民政各业务领域间、城乡区域之间统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拓宽上下左右视野,打通各环节通道,形成“一盘棋”、拧成一股绳,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坚持以下发展理念:
——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出改革创新举措。
——贯彻协调发展理念。摸清底数,明确需要集中突破的领域和任务,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突出资源节约,提高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贯彻开放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等改革,在非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拓宽工作思路,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和优化服务市场供给,以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贯彻共享发展理念。推进“三个聚焦”总体布局,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第五节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愿景和目标
“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民政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相关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民政领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社会救助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效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面持续扩展;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养老育幼扶弱等服务更加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提高,我市民政事业现代化新征程实现顺利开局。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90%以上达到省定标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90%以上达到省定标准,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服务保障能力。
专栏1:“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领域 | 主要指标 | 单位 | 2020年预计值 | 2025年目标值 | 指标属性 |
社会救助 | 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比例 |
| 1.48 | 1.3 | 预期性 |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乡镇(街道)覆盖率 | % | 85 | 90 | 预期性 | |
儿童福利 | 村(居)儿童主任覆盖率 | % | 95 | 100 | 预期性 |
慈善事业 | 慈善组织数 | 个 | 1 | 2 | 预期性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 % | 98 | 100 | 预期性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 % | 99 | 100 | 预期性 | |
社会组织管理 | 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数 | 个 | 22 | 应建尽建 | 预期性 |
每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平均数 | 个 | 2 | 7 | 预期性 | |
每个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平均数 | 个 | 1 | 2 | 预期性 | |
社会工作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 | 万人 | 0.13 | 0.2 | 预期性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个 | 5 | 15 | 预期性 | |
志愿服务 | 全市农村社区实名注册志愿者占居民人口比例 | % | 7.5 | 13 | 预期性 |
登记志愿服务组织 | 个 | 9 | 20 | 预期性 |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 | 30.8 | 55 | 约束性 |
社会事务 | 节地生态安葬率 | % | 55 | 60 | 预期性 |
对标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提出的远景目标,我市民政事业2035年发展目标是:中国特色基本民生保障、基层治理体系、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基本生活和平等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现代基层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城乡社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第二章 不断夯实基层民生保障基础
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第一节 在巩固全面小康基础上筑牢基本民生底线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保持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分档或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及家庭经济状况。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纳入“单人保”。
加强专项社会救助。依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适时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扎实做好取暖救助工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第二节 构建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对象认定、审核确认程序。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继续推进落实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适时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健全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2倍确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加强与乡村振兴衔接,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到2025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差距缩小到1.3倍左右。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动民政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按相关条件适时启动。以县为单位建立困难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致贫返贫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节 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信息共享,科学配置救助资源。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动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试点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建设。
专栏2: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1.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统筹社会救助资源,以县为单位建立困难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致贫返贫监测预警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2.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信息提供、就业辅导、心理调适、纠纷调解、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 3.提高救助效能。优化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资源库,统一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数据支撑。 4、强化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试点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
第三章 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加强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面领导,强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社会组织发展新模式,建立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体系完备、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一节 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基层自治、法治、德治建设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区域面积、常住人口数量、聚集特点、生产生活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辖范围和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制定修改相关文件。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村(社区)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机制。到2025年,城市社区全部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实现全覆盖。
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实施全国基层社会治理统计调查制度,客观准确了解我市基层社会治理基本情况。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化街道服务管理创新,构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政权建设新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村(社区)“两委”成员、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协同参与社区治理,打造专兼结合、质量并重的新型社区工作队伍。组织全市城乡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法选优配强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全面落实《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使城乡社区工作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正常增长机制,从政策上力争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做好城乡社区服务人员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持续提高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二节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制度标准。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和年度计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促进社区服务设施高效建设和运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设施利用率。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方式,争取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利用省级福彩公益金等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省定标准的数量显著增加,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服务保障能力。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
扩大社区服务供给。建立“五社联动”机制,健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专业支撑作用,建立居民群众提出需求、社区组织开发设计、社会组织竞争承接、社工团队执行实施、相关各方监督评估的联动机制,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更好回应社区居民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四同步”,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覆盖”,指导县(区)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提升县(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力争到2025年,县(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到100%。推动社会组织功能性党组织向实体型党组织转变,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探索成立行业党委或综合党委。
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探索体育类社会组织真接登记。探索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执法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组织政治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节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
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合资源,试点先行,扩面推进,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支持基层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中设置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素养。推动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特殊困难人群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精神慰藉、卫生健康、教育辅导、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矫治帮教、人口服务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品牌化建设,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评审评价、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等系列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发挥更大效能。
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和社会参与平台建设。加大税费优惠、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等实践,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网可查”。推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节 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夯实慈善工作基础。重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企业参与慈善活动,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积极倡导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慈善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学校入课堂,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和慈善理论研究;进一步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引导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创新慈善组织发展和监管。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作用,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行业公信力。严格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进一步健全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公益金分配使用等制度,强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优化运行机制,安全有序做好发行销售工作,推动公益金优化分配和高效使用。塑造福利彩票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福利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3: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程 1.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持续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努力提高城市社区每百户拥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争取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省定标准的数量显著增加,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服务保障能力。 2.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程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资助和公益创投等方式,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加大政府投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推动实现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补充社区治理力量,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3.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工程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打造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枢纽型”服务平台,增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乡村振兴、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救助服务中发挥作用。到2025年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全覆盖。 |
第四章 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适应老龄化社会要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机制。落实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整合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
推动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发展。探索制定和落实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稳妥扩大长期照护保险试点范围,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框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需求。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照护保险产品。
第二节 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区域养老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养老设施为主体,在县(区)、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三级构建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健全发展、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政策。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优化社区养老设施布局。大力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养老服务“十五分钟”服务圈。
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组织、老年人协会协助,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广泛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信息管理系统和定期巡访制度。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
推动养老机构结构化调整。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服务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
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推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服务,推动健康老龄化。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产教融合水平。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
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积极落实养老护理人才奖补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
培养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提升社会工作者技能水平,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到2025年底,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1名社会工作者。
建立为老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开展常态化、专业化为老志愿服务。培育、宣传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优秀为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
第四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老年人健康产品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推广,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节 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信用+养老服务”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推进标准化建设。落实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依托辽宁地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的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依托“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指导各地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指导县(区)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专栏4:养老服务保障工程 1.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工程。鼓励县(区)建设(含新建和改建、扩建)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服务机构,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和“四同步”工作机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载体和牵动,推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建养老设施,不断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不足的问题,到2025年力争80%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养老机构运行效率提升工程。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训练、助餐、培训支持等服务。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5年底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不低于55%。 4.提升各级养老服务经办能力。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提升城乡养老服务经办能力。 |
第五章 加快推动基本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及时回应残疾人、儿童、逝者亲属、婚姻当事人、流浪人员等群体的现实关切和迫切诉求,立足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合理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基本社会服务精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统筹建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体系
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补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推进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市、县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城乡基层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实现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十四五”时期市、县级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优化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平台布局。推进区域化供养,合理满足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儿童福利和保护相关服务,每个县至少培育或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类社会组织。做实做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能够满足救助保护工作需求。完善收养政策体系,提升收养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
配套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对象信息管理,精准到户、建档到人。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教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第二节 提高流浪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着力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夯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
大力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充分利用站内设施设备开展照料服务。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寻亲,减少滞留人员数量。加强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保障。配置齐全的安全检查、厨房餐饮、卫生防疫、特殊人员护理、视频监控、信息化等设备,配备救助专用车辆和必要的传染病防护物资、设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第三节 提高残疾人关爱服务能力
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托养、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
第四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
积极倡导弘扬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协同推进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继续因地制宜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广海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发挥政策激励作用,节地生态安葬率力争达到省定60%标准。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农村地区集中集约安葬,落实奖补政策。
第五节 加强婚姻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全面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办理效率,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按省统一部署,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功能,推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信息比对等新技术应用。全面完成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强化婚姻家庭辅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婚姻咨询、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80%。推进婚俗改革,倡导简约、健康、文明的婚嫁礼仪。
专栏5:未成年救助保护和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程 1.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完善与社会救助标准联动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年均提高6%以上,保障率100%。 2.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到2025年,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站全覆盖,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设施保障。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量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任务重的县(区)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提升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 3.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热线。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热线,充分反映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服务需求,全面提升业务咨询和诉求回应的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4.困境儿童全方位关爱服务。建立全方位、全类别的困境儿童生活津贴、营养补贴、医疗康复、辅具配置和关爱服务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 5.流浪遇困人员救助机构改造工程。加强救助机构设施建设,支持原房屋建筑严重老化、建筑规模与需求严重不匹配、设施设备陈旧、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的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改扩建。支持原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等方面需要升级完善的救助管理机构更新改造。机构内安全检查设备、救助专用车辆等配备齐全。 6.残疾人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建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社区相结合的精神障碍康复机制,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7.基本殡葬服务水平提升工程。协调推进市、县级殡仪馆火化及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严格依规划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批。积极争取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破解用地等难题,为推动农村地区散埋散葬向集中集约安葬转变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现有公益性公墓历史遗留问题。
|
第六章 规范优化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
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地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全面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节 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调整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地方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地调查等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完善郊区快速城市化地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改镇、乡(镇)改街道,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审慎优化市辖区规模结构。
第二节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全面完成第四轮本溪市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启动实施本溪市第五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及时规范完成行政区域界线变化、变更等情况下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保持行政区域界线清晰、准确、完整状态。继续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第三节 提升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健全完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大力发展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完善中国·辽宁地名信息库本溪部分。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立足法治和政策体系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基层阵地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
强化理论和知识武装,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长新本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激励干部在各自岗位上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将个人成长融入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共同提升进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让基层干部能够安下心来抓工作、见实效。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始终保持民政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第二节 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加大民政政策法规创制力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情况,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建立符合市情、内容协调、配套完备、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政策法规制度体系。深化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民政行政决策民主合法,民政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民政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第三节 积极拓展筹资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整合公共财政投入、民政部门自身积累、发行福利彩票、鼓励社会捐赠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政府为主导、市场力量参与的多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民政事业投入。争取加大财政主渠道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优先保障民生民政资金。同时,积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民间融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资金、房产、技术、信息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标准。健全完善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对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加强民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全市民政事业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不断增加人民幸福感、获得感。
第四节 加大项目谋划推进力度,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
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挖掘项目需求,把握重点投资方向,科学谋划项目布局。突出高质量发展,加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实施“互联网+民政”,谋划布局民政服务优化升级项目。突出“两新一重”,聚焦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完善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遇困人员救助、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基本殡葬服务和村级公益性公墓等机构设施。积极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站,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密切跟进项目进度,持续做好项目储备。
第五节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采取设置基层民政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力量。通过重点培训和省、市、县分级负责下一级培训的形式,建立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相结合、专项业务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实施细则精神,聚焦“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切实加强民政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节 有力有序滚动推进,强化规划实施落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强化政策导向,注重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的衔接配合。坚持以规划确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协调配合,争取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卫健等部门支持,形成推动规划落实的整体合力。不断充实和完善民政基础项目库,优化重大项目布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加强规划实施督导,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确保如期完成。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